2024年10月8日16时20分许,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8***V小型汽车在玉溪市易峨高公路红塔区研和街道黑龙潭“胜利油罐”前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研和街道黑龙潭“胜利油罐”前路段时,范某某准备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大车,不料在超车过程中,范某某所驾驶的小车右前方与内侧车道上邓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云FT***5号电动自行车(拉载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秦某某受伤,邓某手机及其它财物受损,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事故中,范某某驾驶的小车在没有确保充足安全的情况下不规范超车,致使双方发生了碰撞,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秦某某无责任。
驾驶员在超车时,应选择宽度合适的道路,与被超越车辆尽量保持安全距离再超车,切勿因盲目超越致使发生危险。另外,广大驾驶员在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时,一定不要加装雨篷,要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才能在事故发生时有效保护自己。
2024年10月12日6时25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云FXXXX号小型轿车沿玉河路自东向西行驶时,手机在车内滑落,酒精的作用让周某的反应变得迟钝,他完全忘记了自己正处于驾驶状态,更忘记了安全操作规范,俯身伸手去捡拾手机,结果,所驾驶车辆前部与李某某停放于道路北侧边缘慢速车道内的云FXXXX号小型轿车前部猛烈相撞,造成周某轻微受伤,两车、隔离绿化带及路灯也遭受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大队民警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取周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送检的周某血液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6.07mg/100ml。结果表明,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周某。他不仅在饮酒后达醉酒标准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还在驾车过程中因捡拾手机而未能采取安全驾驶措施,而当事人李某某也并非毫无责任。他驾驶机动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
广大驾驶员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切勿让酒精成为生命的 “杀手”。同时,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专注,切勿分心,一个小小的举动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灾难。此外,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在禁停路段停车,共同维护道路的安全与畅通。
2024年9月1日16时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FR***8的小型汽车在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Y029乡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夏井八组55幢1号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赵某某骑着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得知,当刘某某驾驶至事发地时,其手机跌落至车椅下,刘某某低头捡手机导致其未发现前方同向骑行的赵某某,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在驾驶过程中,需要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扫视前方、左右后视镜以及周边环境,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同时,分心驾驶是绝对不可取的。哪怕只是一瞬间的分心,比如看一眼手机、调整收音机、与车内乘客过度交谈等,都可能让我们的注意力从道路上转移开,而在那短暂的分心时刻,危险可能就会乘虚而入。
2024年10月28日11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微型货车沿213国道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片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中国石化石研加油站”时准备右转弯进入加油站,然而,刘某某在转弯之前竟未打转向灯。与此同时,同方向直行的薛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驶来,两车避让不及,薛某某所驾车前部与刘某某所驾车右侧前部猛烈相撞,事故造成薛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微型货车右转弯进加油站时未打转向灯,且转弯不开云电竞让直行,电动车驾驶员避让不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
转弯需让直行,转弯一定要打灯。交通安全无小事,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2024年10月28日22时9分许,张某某驾驶云FD***5号小型客车在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玉十段“中国石化红塔东郊加油站”旁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玉十段岔路口左转弯时与罗某驾驶云FX***7号普通摩托车沿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片区玉十段路由北向南行驶相遇,罗某所驾车前部与张某某所驾车左侧相撞,造成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负次要责任。
驾驶车辆进行转弯、超车、掉头时,一定要提前开启转向灯,并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注意避让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和行人,确保安全后再进行操作;同时,车辆行驶至路口处时开开云电竞云电竞,一定要提前观察“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
2024年8月20日21时47分许,周某某驾驶着云FD****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着玉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在路口左转弯时,朱某某驾驶着云FX***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李某)正沿玉河路由东向西方向直行。就在这时,客车的右侧与摩托车的前部猛烈碰撞,李某从后座直接被撞飞,在空中翻转一圈后才落地。幸运的是,摩托车驾驶员朱某某与乘员李某某都正确佩戴了摩托车头盔,这使得他们在事故中并无大碍。但事故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2024年8月23日8时1分许,杨某某驾驶云FS***2号小型轿车沿着龙翔路由西向东平稳行驶。与此同时,张某某骑着云F7***8号电动自行车沿西河北路由南向北在交叉路口直行。该路口没有红绿灯的指挥,当两车交汇时,轿车的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猛烈撞击。
经交警认定,杨某某在未设置红绿指示灯的路口时不减速观察,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承担次要责任。
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时,切记规范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