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龙岩市永定区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龙岩市永定区煤炭行业服务中心)对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煤矿开展“双随机”暗查,发现该矿未按规定填写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如记录中地点和经过路线不明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煤矿给予警告开云电竞,并处罚款30000元,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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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