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由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出资,郭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进货和销售,双方共同贩卖“奥亭止咳水”(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开云电竞,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共获利约人民币15000元。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是否 贩卖毒品 的事实尚未查明,只有本人供述,无其他证人证实;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的供述与郭某某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尚未查明是否出资用于倒卖毒品,认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 贩卖毒品 罪的犯罪事开云电竞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开云电竞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