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22时许,吴某海、许某海与钟某君等人在许某海家所有的某批发市场内以扑克牌“斗牛”方式赌钱。期间,陈某才接替钟某君赌了几把。吴某海以钟某君赌钱时“出千”为由,打了钟某君的耳光,并要求钟某君赔偿损失。钟某君不肯赔钱,吴某海随即打电话叫来凌某福和梁某养。而后由凌某福开车,先后将二人带至一处废品收购站院内,吴某海、梁某养和凌某福以及“肥仔”,以追讨赌资为名,使用伸缩棍及拳打脚踢的方式,先后殴打钟某君、陈某才,逼其偿还人民币18万元,致钟某君口腔黏膜破损、面部表皮剥落,经鉴定为轻微伤;致陈某才三处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开云电竞。之后,吴某海和“肥仔”在废品收购站内看守钟某君,许某海、梁某养则带着陈某才坐凌某福的车回到市场筹钱。陈某才将借来的人民币9000元,外加通过在梁某养档口微信扫码支付兑换的4900元共计13900元交给了梁某养。梁某养将其中的3900元交给许某海,让许某海代为转交给吴某海。次日零时许,因钟某君家属报警,吴某海等人遂放被害人钟某君、陈某才离开开云电竞。
2018年3月30日,许某海赔偿人民币8000元给钟某君,赔偿人民币10000元给陈某才,钟某君、陈某才对许某海表示谅解。2019年11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2019)粤04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许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判决许某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许某海在一审宣判时当场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书记员到羁押场所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对许某海进行了讯问。得知许某海没有聘请律师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珠海市法律援助处送达了《指派辩护人通知书》,通知珠海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上诉人许某海提供法律援助。珠海市法律援助处经过沟通、协调,于2020年1月19日,即距离中国旧历新年还有四天时,将案件指派给了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朱婷婷律师承办。
朱婷婷律师于2020年1月22日即大年三十前两天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后又于2020年2月18日对被告人许某海进行了会见。通过查阅了大量案件材料并综合被告人的陈述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为:一是变更定罪罪名,上诉人许某海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涉嫌“非法拘禁”;二是理清主从犯的法律关系,上诉人许某海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是罪刑相适应的问题,上诉人许某海有从轻减轻情况。
2020年7月2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二审开庭审理时进行了抗辩,并当庭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许某海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涉嫌“非法拘禁”。理由:1.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点:行为人仅以赌资或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因本案两被告与两被害人一同在上诉人许某海“菜档”赌博,上诉人许某海虽未参与,但“愚义”当头,在被上诉人吴某海招呼上车后便一同去了案发现场,其本意仅仅是为了帮“赌友”追回已产生的“赌资”“赌债”。而超出实际“赌资”“赌债”以外的其他数额,上诉人许某海事先完全不知情,也不是上诉人许某海积极追求的结果。因此,其他被告临时起意对超额“赌资”“赌债”的追讨,不包含在上诉人许某海的犯罪主观意识里。综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上诉人许某海不应被纳入“抢劫”的罪责中,仅应对被害人追讨“赌资”“赌债”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
二、上诉人许某海对其“非法拘禁”行为供认不讳,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理由:1、上诉人许某海并未与其他被告提前共谋以“非法拘禁”手段追讨“赌资”“赌债”,其在上车出发去“废品站”前完全不知情要去哪、干什么。2、在对被害人“非法拘禁”期间,上诉人许某海曾长时间离开“拘禁”现场与外界通话,这种消极的行为实际上并不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确认。综上,上诉人许某海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仅起到“凑人数”的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上诉人许某海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二被害人谅解。请求合议庭念其为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二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给上诉人许某海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使其尽快回归社会,以实际行动回报法院、政府、社会对他的宽大处理。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第二、第三点中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原审法院对许某海的量刑显然过重,应当认定许某海并非本案的纠集者、主使者,系在事前没有共谋的情况下临时参与到犯罪中,在实施暴力截取钱财的过程中主要是对吴某海的行为予以附和,参与程度不深,所起作用并非主要,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2020年7月2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0)粤04刑终478号《刑事判决书》,相关判决如下:1.维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对许某海的定罪部分。2.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刑初51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对于许某海的量刑部分。3.被告人许某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由一审的三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而且案件一、二审交替期间正值2020年初新冠疫情全面爆发时期,看守所会见申请、案件法律文件阅卷申请难度极大,需要承办律师多次、反复的提交申请、身份核查以及提交健康证明报告。批准会见受援人时只能通过视频会见形式进行,会见时间也缩短至30分钟。但承办律师本着“疫情防控不缺位,法律援助不打烊”的法律服务宗旨,排除万难、尽心尽力,让本案受援人及时得到了法律援助。
因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积极围绕着受援人行为本意仅仅是为了帮“赌友”追回已产生的“赌资”“赌债”,而超出实际“赌资”“赌债”以外的其他数额,受援人事先完全不知情,也不是受援人积极追求的结果,以及受援人并未与其他被告提前共谋以“非法拘禁”手段追讨“赌资”“赌债”这些定罪事实进行辩护。最终,二审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受援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以及一审判决对受援人量刑过重的意见,有期徒刑由一审的三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使得受援人能尽快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许某海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第十届人大代表,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地产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珠海市司法委监察委委员,澳门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珠海校友会秘书长,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珠海市律协维权工作委副主任,珠海市横琴镇莲花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珠海市传统文化促进会法律顾问及副会长,珠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珠海市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地产、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管理学(会计)双学士学位;曾任国内、境外知名地产企业高管,拥有超过十年的住宅、商业、文旅、城市更新、不良资产、酒店等项目整体开发、工程、销售、招商、运营管理、物管、酒店管理经验。
部分业绩:工作项目有香山人家、智汇西九、吉莲十九、香港丽新横琴创新方等;中国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法律顾问;中国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法律顾问;珠海海警局法律顾问;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法律顾问;珠海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法律顾问;珠海市救助管理站法律顾问;珠海市斗门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法律顾问;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法律顾问;珠海市鹤州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合区横琴镇小横琴社区法律顾问;珠海联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中建四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珠海城投发展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律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入库律师;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珠海金航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库律师;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朱婷婷调解工作室、珠海市横琴新区公共秩序协会入库专家;担任广州互联网法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珠海市社会组织党委“优秀党员”,珠海市民政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