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恩施市妇联发布妇女儿童维权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开云电竞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刘某与顾某系高中同学,后发生恋爱关系并同居。2016年5月二人生育一女,取名顾某某。双方生育顾某某时均未满二十周岁,未领取结婚证。2018年年底,刘某与顾某分手,未对顾某某的抚养权进行约定。此后,顾某某一直随刘某共同生活。因顾某某上学需要解决户口等问题,刘某多次与顾某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某归其抚养,顾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顾某某年满18周岁。
法院认为,顾某某系刘开云电竞某、顾某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顾某与刘某对顾某某均负有抚养的责任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顾某某现随刘某共同生活,考虑到其年龄尚小,且一直由刘某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现状为宜,故确定由刘某抚养顾某某至独立生活时止。顾某不直接抚养子女,理应承担相应的抚育费。判定:
二、顾某自2021 年7 月起于每月15 日前向刘某支付子女抚育费1000 元,至顾某某十八周岁止。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特定身份权,其形成基础是亲子间的血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即是将此规定付诸司法实践的积极尝试。从优先保护母亲及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将非婚生女顾某某的抚养权判决给母亲刘某,及时解决了顾某某户口迁入等影响其入学的实际问题。同时,法院判决未直接抚养女儿的顾某给付抚养费,为顾某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相应的物质支持。本案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了未婚母亲的情感创伤,不失为一份“有温度的判决”。法官提醒,未婚母亲及非婚生子女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通常比非婚生育后由一方单独抚养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未婚男女尤其是低龄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增强责任感,审慎对待子女的生育及抚养问题。
董某与杨某系夫妻, 2019年8月杨某生育一女董某某。董某某出生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抚养问题矛盾频发。2020年3月,杨某携董某某回娘家居住。2020年5月,因董某某的抚养费问题,夫妻二人未能协商一致,杨某遂将董某某留置于董某单位。经报警处理后,董某与杨某在公安机关达成协议,约定:2020年5月起,董某每月6日前支付杨某当月抚养小孩的各项费用4000元。董某按上述协议约定支付杨某抚养费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起,董某每月支付杨某孩子抚养费1000元。杨某认为董某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董某某生活所需,遂于2021年3月以董某某的名义起诉要求董某支付自2020年9月起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抚养其子女系法定义务。董某某年纪尚幼,生活支出较大,杨某照顾责任较重,董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无法满足董某某日常之需。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减轻母亲抚养的负担,结合董某某的生活开支、当地生活水平及董某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董某补足董某某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的抚养费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开云电竞,离婚时或者离婚后一方主张抚养费的案件,较为常见。而本案则是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以其未成年女儿名义请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婚姻不睦,继而分居,一方携子生活,另一方不闻不问,短则数月,长则几年,再至离婚,致使直接抚养的一方经济上捉襟见肘,抚养责任日益加重。本案结合董某某生活开支、当地生活水平及董某收入情况,依法判决孩子的父亲支付抚养费,切实保障了董某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也减轻了孩子母亲杨某抚养女儿的压力。此外,法院提醒:父母矛盾不应涉及子女,父母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直接抚养方亦应注意保留证据,量入而出,避免过分扩大日常支出,以致超过合理需要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夏某某系句容市某自然村村民。2000年夏某某与家住南京的唐某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开云电竞。2003年7月,夏某某离开云电竞婚后返回户籍地生活。某自然村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夏某某父亲,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方代表为夏某某父亲,家庭成员有夏某某。2019年10月,因沿江高铁建设需要,某自然村土地被征收,并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费。2018年9月,经该村全体成员(户主)讨论决定,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土地补偿款到位后,村委会按照每人11800元标准向村民支付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夏某某多次要求村委会按照同样标准分配上述款项,村委会均以夏某某系“外嫁女”为由予以拒绝,夏某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金,是对具有该集体成员资格的全体村民的补偿,该补偿系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夏某某户籍登记在该村委会处,属于家庭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分配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该村民委员会制订分配方案中“外嫁女一律不得享受本村待遇”等内容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剥夺了夏某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利,不应予以支持。某自然村村民委员会按参与分配的村民同等份额支付给夏某某土地补偿款。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郊的农用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收益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土地相关收益分配纠纷逐渐增多,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上述村规民约亦不得违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均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因此,只要户籍在本村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即使是“外嫁女”,亦应同本村村民一样,平等享有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权利。